石家庄梅花镇基本农田旁违规倾倒焚烧垃圾 阳台村干部收费纵容 乡镇干部敷衍塞责

2026-04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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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有群众反映,河北石家庄梅花镇村干部授意在基本农田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,并违规就地焚烧、挖坑掩埋的恶劣行为,严重污染周边环境、破坏耕地质量。同时,存在村干部违规收费、乡镇干部监管不作为、乱作为的问题,引发群众强烈不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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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乡镇相关负责人称,是该镇授意各村处理垃圾等事宜,并授意村民及相关人员,在基本农田周边区域堆放生活垃圾,并就地露天焚烧处理;对建筑垃圾则直接挖掘大坑进行掩埋。现场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并有多处焚烧痕迹,建筑垃圾未采取任何防渗、防污染措施直接推入大坑掩埋。更严重的是,阳台村主任表示,向该大坑倾倒建筑垃圾的人员(包含工程公司工地垃圾和拆迁垃圾),均已向该村前任书记杨志磊及现任书记赵志飞缴纳相关费用,形成"收费默许违规倾倒"的黑色利益链。


面对举报与现场违规行为,梅花镇办公室张姓工作人员态度恶劣、言辞反复,一会儿称焚烧是"处理垃圾",一会儿又表示"不知道着火的事",还胡乱攀咬他人,存在明显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思想混乱问题。







该事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

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十七条: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。

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二十一条: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内,禁止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;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,随意倾倒、堆放、焚烧生活垃圾,单位处5万元-50万元罚款,个人处100元-500元罚款。

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: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物质,对单位处1万元-10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-2000元罚款。
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五条: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,责令限期治理、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二条:非法占用耕地,改变用途、数量较大、造成大量毁坏的,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

村干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
行政与纪律责任

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基层管理人员,违反环保、耕地保护规定,授意、纵容违法倾倒、焚烧垃圾,依据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可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乃至撤职等政务处分;党内可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。

违规收取"垃圾倾倒费",涉嫌违纪违法,所得费用予以追缴没收,情节严重的按贪污或受贿相关规定处理。

民事责任

对造成的基本农田污染、土壤破坏、大气污染,承担环境修复、土地复耕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
刑事责任

若污染、破坏基本农田面积较大、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,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违规收费数额较大、情节严重的,涉嫌贪污、受贿或滥用职权犯罪,依法追责。


乡镇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
行政与纪律责任

未履行环保、耕地保护监管职责,对辖区内明显违法问题不制止、不查处、敷衍塞责,依据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》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等处分。

工作不作为、乱作为、言辞反复、推诿扯皮,违反工作纪律,予以严肃问责。

渎职责任

严重失职导致污染扩大、耕地破坏加重,涉嫌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后续会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一步进展。

(责任编辑:张小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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